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研究计划(PRP)管理办法 2014-04-03 09:13:34
 

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研究计划(PRP管理办法

20181月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为有组织、有计划地让本科生参与课外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尽快接受科学研究的基础训练,培养学生的科研兴趣、科研意识和科研能力,为本科生进一步参与科学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学校于2001年确定开展实施本科生研究计划(Participation in Research Program,简称PRP)。为规范学校PRP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PRP项目由学校和校内各部门(院系、部处、直属单位)两级PRP指导工作组联合管理。学校PRP指导工作组负责制定相关管理文件、对各部门申报项目和项目结题进行终审;教务处为PRP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PRP项目工作管理和PRP专项经费管理;各部门PRP指导工作组负责组织本部门的项目立项申报和审核、中期检查、结题答辩、成绩评定及成果收集等工作。

第二条 本细则涉及的项目经费,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研究计划(PRP)专项经费。PRP专项经费由教务处统一规划。

第三条 本细则为项目管理的依据,项目申请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 项目资助对象为项目指导教师以及参加项目研究的本科学生。

第二节  立项

第五条 项目采取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申报项目每年受理两次,申报时间为春秋季学期的第7-10周,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条 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选题符合培养具有“宽厚、复合、开放、创新”特征的高素质创新人才的需求,鼓励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实验和创新实践活动。申报项目应将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和科学研究有机结合,开展研究性学习,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与能力。涉及国家机密的课题不能作为PRP项目;

2.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预期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

3.项目申请人敬业负责、教风学风端正,对本科生研究计划和申请的研究课题有强烈的兴趣和较深的认识,具有较强的组织与协作能力;

4.项目具有基本的研究基础和研究条件;

5.项目申请人为本校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含中级)的教师。原则上每位教师每期最多申报两项,同时指导的项目一般不超过两项,每个项目参加学生不多于5名。项目执行时间一般为一学期,少数大型、综合性项目可执行一学年。

第七条 对于参与国内外科技竞赛特别是教育部主办的各项学科赛事有关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在条件相当时,有科研项目支持、依托于学校科研基地、学生创新中心和院(系)实验中心等的申请项目予以优先支持。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加盟本科生研究计划,产学研结合。

第八条 项目立项、选项程序

1.申请人(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交通大学大学生创新实践网填写并提交《上海交通大学PRP项目立项申请表》;

2.每学期的第11-12周,部门工作组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支持的项目及其资助经费额度;

3.每学期的第15-16周,在上海交通大学大学生创新实践网公布立项项目情况,开放第一轮学生选项、报名;下学期的第1-2周,为便于学生调整学习计划,开放第二轮学生选项、报名。

第三节  学生报名

第九条 PRP项目的报名对象主要为一至三年级本科生。学生自愿申请。

第十条 学生报名程序

1.在上海交通大学大学生创新实践网查询最新立项的PRP项目详情;

2.选择自己感兴趣的项目,在线报名。每位学生只能同时参与一项PRP项目;

3.经立项人网上确认后,成为PRP项目的入选学生;

4.学生选项结束后,在上海交通大学大学生创新实践网公布该期PRP执行项目及其参加学生情况。没有学生参加的项目不能启动,不予资助;

5.有前期PRP退出或中止记录的学生不得报名参加项目。

第四节  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后,立项人按计划实施,并为项目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由各部门PRP指导工作组负责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教务处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 教务处将PRP项目执行数按指令性计划布置给各个部门完成,立项人按项目经费批准额度向本部门申请报销。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经费为PRP专项经费拨款,使用范围仅限于与本项目有关的内容,主要用于购买项目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低值易耗品及小型仪器等,应专款专用,不得超支,并严格遵守学校财务报销规定。对没有学生参加的项目、没有进行验收结题的项目,不允许报销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每学期的第9-13周,各部门PRP指导工作组对执行项目进行中期检查。立项人负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指导教师和参与学生分别填写《PRP项目中期检查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五条 入选的学生不得随意更换项目。中期检查前,允许参与学生退出项目。申请退出项目的学生须填写《PRP项目组成员退出申请表》,经指导教师批准,提交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中期检查后,立项人、研究内容不得变更,参与学生一律不予中途退出,否则成绩以“F”计。

第十六条 项目延期与中止

1.项目延期:因故延期的项目,由立项人填写《PRP项目延期申请表》,经部门审核同意并盖章,报教务处同意后方可继续执行。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延期半年以上仍未结题的项目,视为自动中止;

2.项目中止:项目中止的由立项人主动提出,填写《PRP项目中止申请表》,经部门审核同意并盖章,报教务处备案;对执行不力的项目,部门工作组可视情况中止该项目。中止项目的经费不予划拨,教师指导工作量不予计算,涉及立项人教学过失、教学事故参照《上海交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项目验收阶段不受理项目中止申请,凡不参加项目验收答辩,项目成绩以“不合格”计,参与学生的成绩以“F”计,教师指导工作量不予计算。

第五节  执行与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要求

1.项目在执行过程中,要求以学生为主体,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使学生积极主动地进行调查研究、查阅文献、分析论证、制定设计方案、计算或实验、分析总结、撰写论文等,训练独立工作能力,增长科研才干。导师要发挥主导作用,对学生项目执行的全过程认真负责、精心指导。要有引导,有目标,既要放手培养,又不放任自流,营造一个教学相长、亲密融合的学术氛围。导师与学生每周至少见面一次;

2.全校各实验中心、实验室均要向执行项目的学生开放,做到保证使用,热心指导。学生使用贵重仪器设备可酌情收取适当费用。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

1.项目完成后,每位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各自独立完成不低于5000字的研究论文,论文要求格式规范、语句通顺、计算准确、绘图清晰、结果正确。提交的项目成果如设计图纸、模型、样品、装置、软件等应达到或超过项目立项时的预期目标。对于探索性研究项目,可以允许失败,但绝不是由于态度不认真、工作不负责而造成的失败。对失败的项目,在总结报告中应对失败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提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2.学生完成研究论文后,交指导教师审阅。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研究论文和平时的工作态度、工作量和工作表现等填写指导教师评语。由学生将研究论文(含电子文档)交各部门PRP指导工作组;

3.每一申请验收的项目,需提交PRP项目验收报告;

4.各部门PRP指导工作组组织答辩验收。答辩小组一般应由3-5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答辩前,各部门工作组要制定统一的答辩要求和评分标准,各答辩小组应认真执行。PRP项目验收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评价,优秀项目一般不超过该部门总项目数的15%;学生个人成绩采用等级制(ABCDF)纪录,个人优秀成绩要从严掌握,人数控制在30%以内。学生通过答辩方可获得学分;

5.验收优秀项目需填报《上海交通大学PRP优秀项目申请表》;

6.PRP归档资料包括所有项目的立项申请书、中期报告和验收报告,所有学生的研究论文(含电子文档)和教师评语,PRP成绩单、优秀项目评审表(含电子文档)、PRP研究成果,保存期限一般不低于四年;

7.各部门PRP管理人员应将所有项目的验收报告、PRP成绩单等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报教务处存档。

第十九条 奖励

学校不定期对校级优秀项目的指导教师、组织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PRP指导工作组、管理人员进行评优和奖励。

第二十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2.无故未完成预期成果或擅自改变《立项申请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设计图纸、模型、样品、装置、软件、论文和成果报道等,应注明“上海交通大学PRP项目资助”和项目编号,未注明的不予列入验收材料。

第六节  学生学分及教师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分和成绩

1. PRP项目结题后,学生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2. PRP项目的执行时间原则上为一学期或一学年,学分为1-4个。一般执行半年的项目给予1-2个学分,执行一年的项目不多于4个学分(通过验收的项目中每名学生均可获得项目学分)。具体学分数视每一项目的工作量和完成情况,由项目验收专家组确定;

3. PRP成绩记入《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学习成绩大表》。

第二十三条 课程替代

1.学生参加与所在专业有关的PRP项目,且项目成绩优秀者,可申请替代培养方案中相关的课程;

2.要求替代的课程,由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取代。

第二十四条 指导教师工作量

教师指导PRP项目,经过结题验收后,可获得相应教学工作量。

以“教师立项、3个学生参加、一学期完成”的项目为基本计算单位,每项给予指导教师(组)16个“标准班学时数”的教学工作量。若参加项目的学生多于3人,每增加1人,教学工作量增加20%;若少于3人,每减少1人,教学工作量减少20%;若项目较大,需一学年时间完成,则相应教学工作量增加50%。若为学生立项项目,该项教学工作量扣除20%。各学院可以参考学校的意见实施,也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确定。

第七节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六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校PRP指导工作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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