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管理办法 2014-04-03 09:20:01

上海交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管理办法

20181月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上海交通大学创新创业计划是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措施,包含大学生创新计划(校级大学生创新实践计划、上海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和大学生创业计划(校级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上海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国家级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二项内容。

为规范学校创新创业计划的实施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包括《大学生创新计划管理细则》和《大学生创业计划管理细则》。 

 

 

第一章  大学生创新计划管理细则

大学生创新计划(含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新项目、上海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新项目、校级大学生创新实践计划)通过支持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的科学研究工作,培养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提高学生的实践和创新能力。2007年学校实施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2012年更名为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上海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2012年更名为上海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2010年学校启动并实施上海交通大学大学生创新实践计划,形成融校级、市级和国家级的多层级的大学生创新计划体系。为规范学校大学生创新计划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大学生创新计划遵循的原则是:“兴趣驱动、自主实验、重在过程”。参与学生要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在兴趣驱动、导师指导下完成实践过程;要自主设计实践方案、自主完成实践计划、自主管理实践过程,特别要注意真实记录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以及从中获得的精神感悟和各方面的收获。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计划由主管教学副校长和主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领导下的学校大学生创新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组)负责。领导组成员单位有教务处、学生创新中心、学生处、团委、资产与实验室处和财务处。各院(系)成立大学生创新计划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并报领导组审核备案,成员由教学副院长、学生工作副书记、教学指导委员会部分成员、教学秘书以及思政教师等组成。

教务处负责指导大学生创新计划的实施开展,学分认定和质量检查工作;学生创新中心负责大学生创新计划的发布、立项评审、学期检查、项目验收、项目变更审批工作;学生处、团委负责营造创新文化氛围,搭建学生交流平台等;资产与实验室处负责实验场地、实验仪器设备的配备和管理;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筹措和管理;各院(系)大学生创新计划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项目的具体组织工作,包括项目动员、院(系)初审、日常管理、财务报销,以及为学生配备导师,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等。

第三条 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处实施统一管理、专项核算,并严格按照核定的预算进行经费的控制。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主要用于购买相关图书资料、调研、印刷相关材料、试验材料、论文发表等费用的开支,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学校财会管理有关规定。院(系)及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

第二节  立项规则

第四条 校级大学生创新实践计划项目采取学生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申报项目每年受理两次,逾期不再受理。

第五条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和“上海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新训练项目每年立项一次,原则上由学生创新中心从在研的校级大学生创新计划项目中择优选拔。

第六条 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立项人必须是本校正式注册的,距毕业时间超过一年的本科学生。

2.项目参与者为本科学生个人或团队,每个团队人数不超过5名,项目组成员必须有明确的分工。每位学生一般只能同时参与一项创新计划项目。

3.学生申报项目应将理论学习、实践锻炼和科学研究有机结合,开展研究性学习。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研究方案可行,且预期成果具有可考核性。

4.项目执行时间为1-2年,且必须保证在立项人本科毕业前完成。

5.根据循序渐进的原则,学校对参与过PRP项目的学生立项予以优先考虑。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参与指导大学生创新计划。

6.项目必须配备有本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指导教师。每位教师同时指导的创新计划项目一般不超过两项。

第七条 项目立项程序

1.校级项目立项人于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上海交通大学大学生创新实践计划项目立项申请表》。

2.各校级项目由学生创新中心组织专家评审,教务处终审。

3.立项人在接到批准项目立项的通知后,应在15天内签订《上海交通大学大学生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合同书》。不按时签订合同者按自动放弃处理,项目视同中止。

第三节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实施要求

1.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以学生为主体。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自主设计研究方案、组织设备和材料、实施并管理实践过程,完成分析处理数据、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导师应发挥辅助作用,营造教学相长、亲密融合的学术氛围。导师与学生应经常保持联系。

2.全校各类实验室(包括学生创新中心、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部门重点实验室、上海市重点实验室等)均要向执行项目的学生开放,并给予热心指导和提供方便。学生使用贵重仪器设备可酌情收取适当费用。

3.对参加项目的学生可制订柔性化培养方案,并采取相关配套措施,包括学分认定、选课、考试、成果认定等。需要时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和所在院(系)工作组签署意见后,报学校领导组批准,并在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过程检查

1.学生创新中心、教务处、院(系)工作组组织开展学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2.学期检查首先由项目组进行自查,立项人须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大学生创新计划项目学期检查报告》,经指导教师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院(系)工作组初审,项目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

3.学生创新中心、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学期检查答辩并上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对项目进行抽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报至各院(系)工作组,督促院(系)和项目组及时解决。

第十条 项目变更

项目内容及其参与学生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需提交变更申请报告,经指导教师和所在院(系)工作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创新中心批准备案。学期检查后不再受理成员变更事宜。

第十一条 项目延期与中止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提出延期,须在项目规定的截止日前1个月提交书面延期申请报告,详细阐明延期的缘由,经指导教师同意、院(系)工作组和学生创新中心批准后备案。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且必须保证在项目负责人毕业离校前完成。延期期满后仍不能结题的项目,视为自动中止。对执行不力的项目,领导组可视情况中止该项目。因故主动要求中止的项目,需详细阐明中止的缘由,经指导教师和院(系)工作组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创新中心审核备案。中止项目的经费不予继续划拨,并酌情考虑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划拨经费。具有大学生创新计划中止或退出记录的学生不得再申请或参与新的大学生创新计划项目。涉及指导教师的教学过失、教学事故参照《上海交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

1.项目完成后,每个项目组应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完成不低于10000字的项目研究论文,论文要求格式规范、语句通顺、计算准确、绘图清晰、结果正确,同时提交项目设计图纸、模型、样品、装置、软件等;对项目研究论文的整合和凝炼,提交不低于2000字的项目研究综述,重点在于阐述项目创新点、特色和应用及推广前景等;每位学生应完成不低于3000字的项目个人总结,个人总结是项目组各成员对参与工作的全面总结,主要介绍个人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发挥的作用,以及在素质培养和能力提高特别是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的体验和收获。项目组完成研究论文后,交指导教师审阅,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研究论文和平时的工作态度、工作量和工作表现等填写指导教师评语。

2.每项申请结题的项目,需提交项目结题报告。

3.项目组将项目结题报告、项目研究论文和项目个人总结等资料交所在院(系)大学生创新计划工作组进行评审,取得答辩资格,学生创新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统一答辩验收。项目按优秀、通过、不通过三档评价。学生个人成绩采用等级制(ABCDF)记录。项目优秀、个人优秀率控制在30%以内。

4.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无故未完成预期成果;擅自改变《上海交通大学大学生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和内容。

5.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设计图纸、模型、样品、装置、软件、高水平论文、专利、获奖、成果应用与转化等,均应注明“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或“上海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或“上海交通大学大学生创新实践计划资助”及项目编号。项目研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大学生创新计划归档资料包括所有项目的立项申请书、结题报告、研究论文和个人总结电子文档,以及专家评审表、成绩单等纸质材料,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四年。

第四节  其他

第十三条 学生学分和成绩

1.项目结题后,学生可获得项目相应的学分。具体学分数在项目申请时提出,教务处审定后在合同书中明确告知。答辩验收时,由答辩专家组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给出建议,由教务处最终审定。

2.项目的执行时间一般为1-2年,学分为1-6个。执行一年的项目不超过4个学分;执行一年以上项目不超过6个学分。

3.参与项目学生的成绩,先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每位成员实际工作情况和贡献大小进行排序,答辩验收时,由答辩专家组根据每人工作情况给出成绩建议,由教务处最终审定。

4.学生成绩记入《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学习成绩大表》。

第十四条 课程替代

1.学生参加与所在专业有关的大学生创新计划项目,且项目成绩优秀者,可申请替代培养方案中相关的课程。

2.要求替代的课程,由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取代。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工作量

项目通过验收后,指导教师获得相应的工作量。以“3个学生参加、一学年完成”的项目为基本计算单位,每项给予指导教师(组)32个“标准班学时数”的教学工作量。若参加项目的学生多于3人,每增加1人,教学工作量增加20%;若少于3人,每减少1人,教学工作量减少20%;若项目较大,需二至三学年时间完成,则相应教学工作量增加50%各学院可以参考学校的意见实施,也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奖励

1.完成项目且成绩优秀的学生,在申请参加国内外竞赛、奖学金评审、大学生创业基金资助等方面将享受一定优先支持。

2.学校对优秀项目的参与学生和指导教师进行奖励。

3.学校领导组对组织工作成绩突出的院(系)工作组或管理人员进行评选和奖励。

第五节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八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大学生创新计划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二章  大学生创业计划管理细则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大学生创业计划通过支持在校学生开展学生创业活动,提高学生的实践和创业能力。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的精神,推动我校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学校大学生创业计划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上海交通大学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 上海交通大学大学生创业计划项目分为国家级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国创”)、上海市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创”)、校级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校创”)。

第四条 创业学院和校团委负责国创、市创项目的培育与管理,各院(系)团委负责校创项目的培育与管理;创业学院与校团委负责组织专家进行所有国创、市创和校创项目的立项评审、中期与结题考核。教务处负责创业项目的学分认定。

第二节  立项规则

第五条 校创项目采取学生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申报项目每年受理一次,申请时间通常为每年1-3月份。

第六条 国创和市创项目每年立项一次,均从当年立项的校创项目中择优选拔。

第七条 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立项人必须是本校正式注册的,距毕业时间超过一年的本科学生。

2.项目参与者为本科学生团队,每个团队人数为3-5名,项目组成员必须有明确的分工。每位学生只能同时申请一项创业计划项目,已立项未结题的学生或团队不能申报项目。

3.为鼓励大学生基于技术创新的创业,学校将对参加过学校创新项目或PRP项目的学生立项予以优先考虑。

第八条 项目立项程序

1.校级项目立项人于规定的时间内填写申报材料,上报各院(系)团委。

2.校级项目由院(系)团委初评后报送至创业学院,创业学院和校团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录取并推荐优秀项目入选国创和市创,同时在创业学院、教务处等网站公布。

第三节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实施要求

1.项目执行周期原则上为1年,最长执行时间最多不超过2年,且必须在项目申报人毕业离校前完成。

2.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与实施,与团队成员一起完成创业项目申报、中期检查、成果总结、结题汇报等环节工作。

第十条 过程管理

1.创业学院对所有国家级和市级项目组织开展中期答辩;学院对所有校级项目组织开展中期答辩,创业学院对其进行中期抽查。

2.入选国创和市创的项目成员必须参加创业学院举办的创业训练营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以此作为中期考核的指标之一;鼓励校创项目成员参加创业学院举办的创业训练营及其他创业培训活动。

第十一条 项目变更

1.项目正式立项后,名称、内容、实施时间、组成员及指导教师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需经指导教师、院(系)审核后报送创业学院审批备案。

2.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需延期或中止的项目,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中止报告,由创业学院审核批准。

3.具有大学生创业计划中止或退出记录的学生不得再申请或参与新的大学生创业计划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

1.结项时校创项目需提供结项文字材料,由专家组审阅评议是否通过结项;国创、市创项目除提供结项材料外需参加由创业学院和校团委组织的结项答辩。

2. 结项时需要提交文字材料:

1)创业计划书:项目团队应在规定时间内,围绕一个具有市场前景的产品或服务,提交以进行创业实践、获得风险投资为目的,完整、具体、深入的商业计划书。计划书一般应该包括执行总结、产品或服务、行业分析、市场和客户调查、营销策略、竞争分析、组织架构、财务分析、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内容,一般不少于5000字。

2)活动参与证明:创业训练营、创业讲座沙龙及创业竞赛等。

3)个人总结报告:项目组各成员对参与工作的全面总结,主要介绍个人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发挥的作用,以及在创业素质培养和能力提高方面的体验和收获。允许创业失败,但绝不是由于态度不认真、工作不负责而造成的失败。对失败的项目,总结中应就失败的原因进行深刻分析,提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一般不少于2000字。

3.根据项目创业期限,创业学院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并撰写项目验收意见。项目结题验收成绩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学生个人成绩为PF

4.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无故未完成预期成果。

5.大学生创业计划归档资料包括所有项目的立项申报书、中期检查报告、结题商业计划书、个人总结(含电子文档)和答辩PPT,以及设计文件、样品、计算机程序、成绩单、导师评语、专利授权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四年。

第四节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大学生创业计划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主要开支有材料费、印刷费、资料费、邮寄费、交通费、差旅费等。经费使用由创业学院相关部门负责监管。

第十四条 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由承担项目的学生团队使用,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学校财会管理有关规定。院(系)及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经费。

第十五条 所有项目资助经费原则上在立项后拨付总额度的四分之一,中期考核通过者拨付总额度的二分之一,结项答辩通过者拨付总额度剩余四分之一。

第十六条 对有不诚信行为学生和团队,包括但不限于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断项目等,学校将追回已下拨项目经费并取消学生或团队今后申请资格。

第五节  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 学生成绩与学分

结题验收成绩为“合格”的国创、市创项目,项目成员可申请1个个性化学分,学生成绩记入《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学习成绩大表》。

第十八条 奖励

1.完成项目并在国内外创业竞赛中获奖的学生在奖学金评审、大学生创业基金资助等方面将享受一定优先支持。

2.创业学院根据各院(系)项目组织情况与立项的校级项目数量,为院(系)配备一定的项目培育经费。

3.学校对组织工作成绩突出的院(系)或管理人员进行评优和奖励。

第六节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创业学院、校团委、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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