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2008-01-25 14:36:32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交通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National Undergraduate Innovative Test Program,简称ITP)”,是在我校“本科生研究计划(PRP)”和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深化以本科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改革,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而实施的一项教育教学改革措施。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总体安排及关于“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对ITP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遵循的原则是:“鼓励创新、培养能力、循序渐进、注重实效”。参与本计划的学生要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在兴趣驱动、导师指导下完成实验过程;要自主设计实验、自主完成实验、自主管理实验;要注重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实施过程,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大学生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的收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ITP由主管教学副校长和主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领导下的学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组)负责。领导组成员单位有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科研院、实验室与设备处和财务处。教务处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工作,包括项目的申报、评审、日常管理、结题验收,以及为学生配备导师,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等;学生处、团委负责营造创新文化氛围,搭建学生交流平台等;科研院协助组织项目评审、评价及导师配备等;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实验场地、实验仪器设备的配备和管理;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筹措和管理。

第四条 各院(系)成立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成员由教学副院长、学生工作副书记、教学指导委员会部分成员以及思政教师等组成,负责本院(系)学生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处实施统一管理、专项核算,并严格按照教务处核定的预算进行经费的控制与核算。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主要用于购买相关图书资料、调研、印刷相关材料、试验材料、论文发表等费用的开支,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学校财会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章  立项规则

第六条 项目采取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申报项目每年受理一次,具体时间见教务处通知。

第七条 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申请人必须是本校正式注册的,距毕业时间超过一年的本科学生。

2.  项目参与者为本科学生个人或团队,每个团队人数不超过5名,项目组成员必须有明确的分工。参与学生要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每位学生一般只能同时参与一项ITP项目。

3.  学生申报项目应将理论学习、实践锻炼和科学研究有机地结合起来,开展研究性学习。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研究方案可行,且预期成果具有可考核性。

4.  项目执行时间为1-3年。

5.  根据循序渐进的原则,学校对优秀PRP项目、竞赛获奖项目、结合教师科研的项目、依托于学校科研基地和实验中心的项目等予以优先立项。

6.  项目必须配备有本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指导教师。每个教师同时指导的ITP项目一般不超过两项。

第八条 项目立项程序:

1. 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并提交《上海交通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申请表》。

2. 院(系)工作组对申请立项项目进行预审,限额上报。

3. 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学校领导组终审,获批项目由教务处通知项目申请人。

4. 项目申请人在接到批准项目立项的通知后,应在15天内与教务处签订《上海交通大学ITP项目管理合同书》。不按时签订合同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实施要求:

1.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以学生为主体。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自主设计实验方案、组织设备和材料、实施并管理实验、分析处理数据、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应注重学生在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的收获。导师应发挥辅助作用,营造一个教学相长、亲密融合的学术氛围。导师与学生应经常保持联系。

2. 全校各类实验室(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部门重点实验室、上海市重点实验室等)均要向执行项目的学生免费开放,并给予热心指导和提供方便。

3. 对参加项目的学生可制订柔性化培养方案,并采取相关配套措施,包括学分认定、选课、考试、成果认定等。需要时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和所在院(系)ITP工作组签署意见后,报学校领导组批准,并在教务处备案。

4. 学校组织项目参与学生开展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研究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5. 学校定期组织项目指导教师之间的交流。

第十条 过程检查:

1. 学校组织开展每学期一次的学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2. 学期检查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组织进行。检查一般安排在期末或假期。届时立项人须填写《上海交通大学ITP项目学期检查报告》,经指导教师、院(系)工作组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项目变更:

项目内容及其参与学生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需提交变更申请报告,经指导教师和所在院(系)ITP工作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领导组批准,并在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延期与中止: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项目组提出延期,须在合同规定的截止日前1个月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告,详细阐明延期的缘由,经指导教师同意、院(系)工作组批准后报领导组审核、教务处备案。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且必须保证在项目负责人毕业离校前完成。延期期满后仍不能结题的项目,视为自动中止。对执行不力的项目,领导组可视情况中止该项目。因故主动要求中止的项目,需提交项目中止申请报告,详细阐明中止的缘由,经指导教师和院(系)工作组签署意见后报学校领导组审核、教务处备案。中止项目的经费不予继续下拨,并酌情考虑收回部分或全部已下拨经费。同时,该项目组成员将不得再申请新的ITP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

1. 项目完成后,每位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研究论文。论文内容不仅涵盖学术论文所涉及的方方面面,而且还应包括学生在项目自主实验过程中,在能力培养和素质提高特别是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的体验和收获。提交的项目成果一般应达到或超过项目立项时的预期目标。允许项目失败,但不是由于态度不认真、工作不负责而造成的失败。对失败的项目,论文中应就失败的原因进行深刻总结,提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学生完成研究论文后,交指导教师审阅。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研究论文和平时的工作态度、工作量和工作表现等填写指导教师评语。

2. 每一申请结题的项目,需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结题报告。

3. 学生所在院(系)的ITP工作组负责组织项目答辩验收。项目按优秀、通过、不通过三档评价。学生个人成绩采用等级制(A、B、C、D和F)纪录,A等成绩要从严掌握。

4.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或无故未完成预期成果,或擅自改变《上海交通大学ITP项目管理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和内容。

5.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设计图纸、模型、样品、装置、软件、高水平论文、专利、获奖、成果应用与转化等,均应注明“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ITP)资助”和项目编号。项目研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ITP归档内容包括所有项目的立项申请书、学期报告、验收报告、设计文件、样品、计算机程序、成绩单、所有学生的研究论文(含电子文档)、教师评语、发表论文或录用通知、专利授权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四年。涉及国家机密的课题应作为一定密级的档案妥为保存。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学生学分和成绩:

1. ITP项目结题后,学生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具体学分数在项目申请时提出、学校审定后在合同书中明确告知,答辩验收时,由学生所在院(系)工作组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给出建议,由校ITP领导组最终审定。

2. ITP成绩记入《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学习成绩大表》。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工作量:

项目通过验收后,指导教师获得相应的工作量。工作量计算方法参照《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研究计划(PRP)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奖励:

1. 完成项目且成绩优秀、或完成项目且产生重要知识产权(如发明专利、在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等)的学生,在申请参加国内外竞赛、直升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大学生创业基金资助等方面将享受一定优惠。

2. 指导教师的ITP指导方案可申报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

3. 学校对优秀项目的参与学生和指导教师进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交通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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