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批准首批实施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学校的通知 2008-03-05 16:01:25

各本科高等学校:
    根据《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化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加强创新人才培养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办〔2007〕64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的通知》(沪教委高〔2007〕62号)的要求,我委组织开展了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的申报工作,经专家评审,我委研究,批准复旦大学等16所高校为首批实施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的高校(名单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按照《上海高校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实施办法》(沪教委高〔2007〕62号附件)执行。
二、请首批实施的学校根据我委实际拨款数尽快启动本校的立项工作,同时确保每个项目配套经费的足额到位。请各校将确定的大学生创新活动项目于2008年2月15日前报我委备案(见附件2)。
三、为促进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效果,请相关学校按照要求,加强对计划项目的支持和管理,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并于2008年2月15日前将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报我委,项目检查与验收将按此进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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